相信我們在平時都有聽說一種賠償項目叫做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那什么情況下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呢?

網友咨詢:

和同事斗毆,被對方用美工刀劃拉了三刀,經法醫(yī)鑒定,已構成輕傷二級,請問在法院申請賠償時,有精神損失費這一項嗎?

江蘇青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徐強律師解答:

1、刑事的話,法院不支持精神損失費;2、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得超過5萬元,確有特殊情況的,賠償數額也不得超過10萬元;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如何確定精神撫慰金提供了6大參考因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徐強律師補充: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徐強律師總結:

精神損失費是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下才由侵害人承擔精神撫慰金,而在司法實踐中,所謂嚴重后果一般指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疾病或人身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