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隨著全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勞動者在入職時一般都要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單位的后顧之憂。但是在合同期滿需要再續簽時,就會出現形形色色的問題,其中最多的是:如果不續簽有無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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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個問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根據各自的實際,均有不同的看法,常常是爭論不休,不能達成一致。那么,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得不到經濟補償、什么情況下能得到?為此很多人很迷茫,其實大可不必,翻開《勞動合同法》,規定已是明明白白。

下面,小編就帶你仔細了解一下。

什么情況下得不到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那么這種情況下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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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單位都已經給你維持原來的待遇或者提高待遇了,你不干,還想要經濟補償,這未免有點太離譜了吧。

此外,還有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是勞動者死亡或宣告死亡。

這5種情況下能得到經濟補償

這應該是你最關心的了,

趕緊看!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在這5種情形下拒絕繼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時,雙方均同意終止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 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 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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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以經濟補償金的2倍支付賠償金。

5. 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如何計算經濟補償

如果你能得到經濟補償,

那自然是好事。

但能得多少,

你不一定知道。

那就快來算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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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的標準:

經濟補償金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其中,月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而并非以勞動者實際所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你的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如果不到3倍的就按上述標準計算。

說了這么多,你一定對勞動合同期滿后的經濟補償情況有了更深的了解。如果有一天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不想再續簽,希望你根據具體情況,爭取到應得的經濟補償。如果單位執意不肯支付經濟補償,你一定要在掌握相關證據后通過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