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是什么意思(保理合同的特殊規則)
民法典編纂前, 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并沒有保理合同這個概念。例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都沒有規定保理合同。2010年由中國銀行業協會保理專業委員會頒布的《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范》,第一次出現保理合同,并將保理合同定義為:“專指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融資、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及壞賬擔保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合同。當時規定從事保理業務的只能是商業銀行。
根據該規范,首次確定保理業務主要有:
(1)應收賬款催收(催收應收賬款):即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采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即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于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即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后,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并在核準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4)保理融資:即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其他服務。
2023年《商務部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商業保理試點的內容為“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p>
其中對保理的描述為,“保理是指保理商(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以受讓企業因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為前提,所提供的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功能的綜合性信用服務,它可以廣泛滲透到企業業務運作、財務運作等各方面。只要有貿易和賒銷,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適用于各種類型的企業?!?/p>
在編撰民法典時,將保理合同設定為有名合同的立法目的,是以法律形式完善和拓展金融領域與實體經濟之間的合作通道。吸引更多的國內外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市場資金的保理業務,有利于促進經濟的高速發展。更加方便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破解中小企業不二法門的貸款難窘境,可以多渠道進行企業融資。這是我國法制化進程與時俱進,適時調整法律規范,更加適應市場經濟有序發展,規范和方便金融業與實體業之間業務合作。同時也是為國際經濟一體化作出了中國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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