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經營處罰標準是什么(無證經營處罰標準是什么樣的)
對“有照無證”和“既無證又無照”擅自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的,究竟由哪個部門監管一直有爭議,特別是《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于2023年7月被商務部廢止后,商務部門更是極力主張應由市場監管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但顯然,商務部門的這一主張是沒有任何依據的。為此筆者曾多次撰文闡述“市場監管部門無權實施處罰”的觀點。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政府專門發文對此進行了明確,明確對“有照無證”和“既無證又無照”擅自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的,由商務部門依據《廈門經濟特區無照無證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行政許可機關、監管部門在查處無證經營行為時,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無證經營行為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處罰。但法律、法規對無證經營行為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許可機關、監管部門責令經營者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行為涉及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證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社會危害特別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查處。
這與筆者一直以來堅持的觀點高度一致。
廈門市的特殊性還在于其有地方性法規做“后盾”。事實上,《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于2023年7月被商務部廢止后,對沒有地方性法規規章明確規定處罰權的大多數地方,商務部門對“有照無證”和“既無證又無照”擅自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也沒有處罰權了,只能靠商務部門采取行政處罰之外的監管措施。因此筆者曾多次呼吁商務部盡快解決“《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廢止后各部門對無證經營非危化品成品油違法行為都無法實施處罰”的問題,但至今仍無任何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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