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前或訴訟中,為了保全證據或財產,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而法院也有權讓申請人提供擔保。若申請人沒有足夠的財產作為擔保,可以采取保函擔保的形式: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合同,繳納保費,再由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

那么,此筆保全保險費最終應當由誰來承擔呢?

應由敗訴方承擔。

【案例簡介】

A集團與B集團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B集團違約,A集團將其訴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在此過程中A集團向保險公司繳納了38萬元的訴訟保全保險費。一審法院判決敗訴方B集團向A集團支付此筆38萬元的保全保險費。B集團不服此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

因違約行為引起的訴訟,向保險公司交納的訴訟保全保險費是訴訟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故該保費應由敗訴方承擔。

【律師提醒】

一、最高院認定訴訟保全保險費由敗訴方承擔。

二、為了防止不必要的糾紛,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對違約方承擔的違約損失加以明確,例如律師費、訴訟費、保險費等。

三、在財產給付類糾紛中,如果發現被告在轉移財產,應及時進行保全,避免出現打贏了官司對方卻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