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仲裁請求被駁回后,該如何依法維權

關于原告侯XX勞動爭議案的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陜西泓瑞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侯X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為其代理人參加訴訟,經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事實及證據,現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本案原告已經完成了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現就雙方勞動爭議依法訴至貴院,程序合法。被告的答辯意見不能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發生勞動爭議,應先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一、西安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雁勞仲案字(2023)第923號裁決書并非被告所辯稱的終局裁決,該裁決結果不能排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定權利。

1. 雁勞仲案字(2023)第923號裁決書只是就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做出的程序性處理,并未涉及案件的實體問題,不能因該裁決書的生效而認定勞動者(即本案原告侯XX)已喪失實體權利。否則,此種認定結果既不符合立法及裁決文書的本意,也會造成對勞動者的實質不公。

雁勞仲案字(2023)第923號裁決書只是就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作出的裁決結果,該裁決僅僅確定了案件不屬于西安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該會對該案無管轄權。裁決書亦明確表述“對本案不予處理”,故該裁決書并未就雙方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處理,當事人并未因該裁決書的生效而喪失權利。該裁決書雖有“駁回申請人侯XX的仲裁請求”的表述,但文書中并未闡明駁回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以及法律依據,僅此一點,就不符合對當事人仲裁請求予以實體駁回的仲裁文書的制作要求。結合該裁決書的全文本意,可以認為該裁決書的本質意義在于受案仲裁機構對本案無管轄權,故對本案不予處理,當事人可另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即使裁決所依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但該兩條是關于舉證和勞動仲裁機構應否受理案件的程序性規定。具體到本案而言,如原告在仲裁程序中能夠舉證證明其勞動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轄區范圍內,則該會對本案有管轄權,如原告舉證不能,則該會可以認定其對本案無管轄權。當事人此時所需承擔的不利后果也僅僅是其仲裁申請不被受理的程序性后果,其需要另向對案件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因此,即使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也不能得出案件已經實體處理,當事人請求已被實體駁回的法律結論。

2. 雁勞仲案字(2023)第923號裁決書并非被告所辯稱的終局裁決。況且,即使依法成立的終局裁決,亦不影響勞動者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既然雁勞仲案字(2023)第923號裁決書并未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處理,那么該裁決當然就不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終局裁決案件,不能將其視為終局裁決。況且,即使是依法可以認定為終局裁決的案件,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仍然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即使是終局裁決也不能排除勞動者的訴權。

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一方

3.本案原告在經過兩處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其勞動爭議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是積極依法維權的表現,也是在經過勞動仲裁程序而維權不能后的無奈之舉,同時也是對人民法院能夠主持公道、維護正義的殷切期盼。

當西安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其對案件無管轄權為由“對本案不予處理”后,就原告XX作為普通勞動者對該裁決文書的理解,其自然會另向對案件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而且,該案到此時已經過兩處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原告想要繼續維權也只能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工商檔案顯示,被告的注冊登記地為XX區濱河路,被告在仲裁程序中亦一再強調其住所地為XX區濱河路,故嗣后本案原告侯XX向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在該會撤銷案件后,本案已經完成了勞動爭議訴前仲裁程序。現原告就其與被告之間的勞動爭議訴至貴院,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二、原告訴至貴院,其訴訟標的為其與被告之間發生爭議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并非針對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文書提起的訴訟。故被告辯稱原告本次起訴系針對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楊勞仲撤字(2023)第2號撤銷案件決定書提起的訴訟,與事實不符,該答辯意見不應采信。

1.本案的訴訟標的是原被告之間發生爭議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原告因不服勞動仲裁機構的處理結果而與之產生的爭議。

本案中,原告起訴的事實依據是其與被告之間因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爭議,原告的訴訟請求亦是根據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主張的實體權利。原告在本案中并未請求人民法院對勞動仲裁機構的處理結果進行法律審查,進而確定對該結果是否予以維持、變更或撤銷等。故原告并未針對楊勞仲撤字(2023)第2號撤銷案件決定書而起訴,其在訴狀中列明的“被告”也不是勞動仲裁機構,其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判的對象也不是其與勞動仲裁機構的糾紛,原告起訴的實質對象為其與被告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

對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2.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人民法院并不審查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而訴至法院的,也不會請求法院審查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故原告也不可能針對楊勞仲撤字(2023)第2號撤銷案件決定書提起訴訟。

根據目前勞動法律的規定及司法現狀,在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并不針對訴前勞動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文書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與否、案件實體裁決結果是否合法等均不是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所要審查的對象,人民法院審理的對象依然是勞動爭議雙方爭議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也只就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是否應予支持進行法律評判,而對勞動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和裁決結果是否合法不予審查、不予法律評判。

勞動仲裁雖是法定的訴前前置程序,但該程序設置的本意在于使勞動爭議化解在訴前的仲裁階段,而仲裁后的訴訟程序是對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結果時設置的救濟程序。仲裁程序只是啟動訴訟程序的前置條件,但其裁決結果對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并無法律上的約束力。故當事人完成了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后,即可依法訴至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序。

綜上,本案原告已經完成了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現其訴至貴院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本案并不存在訴訟程序上的法律障礙。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公正裁決案件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代理人:

陜西泓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