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試用期工資最低是多少,很多人對《勞動合同法》中相關的規定非常熟悉,都知道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但這只是一個寬泛的說法,實際上公司在這一塊可以有很多套路,因此,我們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判斷是否真的是“試用期不得低于80%”?

在這里我們要特別記住一點:試用期工資最低可按照約定工資的80%來發放,而不是按照談好工資的80%來約定。這個聽起來特別拗口,但如果我們看完以下內容,就不難理解了,也能明白公司可能存在的套路。

《勞動合同法》是這樣規定試用期工資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通過這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有以下四個關鍵點。

一、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這個看起來很容易理解,但在實際過程中很難取證證明。因為很多公司都要求工資保密,本身員工就很難知道其他人的真實工資。再者,對于相同崗位的定義也比較模糊,這里不是僅僅看崗位名稱,重點是看工作內容,除非工作內容是相同的,否則也很難說的清楚。一般對于生產一線的員工比較容易判斷,但如果是辦公室崗位很難說的清楚。

另外,再結合同工同酬的核心定義,員工要想在這一塊證明公司沒有遵守,基本很難!

二、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這個很明確,如果白紙黑字約定清楚了我們的工資,那么試用期工資就不能低于這個工資的80%。但在現實中,很多公司在勞動合同上只會寫一個最低工資標準標準的工資,并不會寫你真實的工資,會用讓你簽另外一份工資結構表,并且簽完后不給你一份。

三、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就更容易理解了,也就是說,最低工資標準是底線,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就是最低工資標準,那么試用期工資就不能按照80%來支付了,而是必須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來支付。一般對于這一點,公司也沒辦法玩套路,也不會有什么爭議。

四、試用期工資的80%是底線,并不代表一定要這樣執行。

有些公司在試用期并不會按照80%來發,而是直接按照約定工資來支付,節省麻煩。因為《勞動合同法》中關于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只是一個底線,在底線之上,公司擁有自主權。

公司會玩哪些套路,導致我們試用期工資會低于80%呢?

如果公司和你約定了一個工資,并且試用期就按照這個工資發,并沒有按照80%發,那么等過了試用期,公司繼續按照這個工資發也是沒問題的。也就是說,過了試用期,公司不一定非得加工資!

很多公司對錄用的新員工不放心,或者擔心過了試用期對這個員工仍然不夠滿意,從而產生辭退的風險,因此公司在入職時,就會在試用期工資上玩以下的套路,讓員工非常被動。

一、只和員工口頭談工資,不會給員工留下任何證據。

二、勞動合同上只寫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只寫口頭談好工資的80%的金額,并且寫在正式工資那里,并口頭告訴員工的等過了試用期就可以調整恢復。

三、讓員工另外簽訂一份工資結構表,但簽完不會給員工一份。

我們記住,試用期工資是按照約定工資的80%來發放,而不是按照談好工資的80%來約定。

舉個例子,公司口頭和員工說“工資5000元,試用期按照80%也就是4000元發放”,但在勞動合同約定上,月工資只寫了4000元,而并沒有寫5000元,這就相當于雙方約定的工資只有4000元,那么試用期過后,公司仍然可以按照4000元發放工資,而不是必須要按照5000元,這時員工也很難取證。

而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資是5000元,那么在試用期公司可以最低按照4000元來發放。

綜上所述,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但重點要看書面約定的情況,因為是在書面約定基礎上的的80%,而不是直接按照談好工資的80%來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