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懷孕女職工被迫離職,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近日,金湖縣人社局公布了一起有關勞動關系的案例,指出女職工孕期被迫離職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補償?!景咐?/p>

王某是金湖縣某設計公司女職工,2010年8月參加工作,2023年10月已懷孕4個月。由于受市場影響,該設計公司技術骨干流失,經營慘淡,2023年10月該公司股東商議決定解散,和全體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被迫離職的王某可以向公司索要哪些補償?

【分析】

金湖縣人社局工作人員提醒,王某有權要求獲得兩方面的補償。

一是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指出,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是女職工“三期”內的生活費、產假工資、生育費用等。用人單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是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為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從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出發,用人單位還應一次性支付女職工“三期”內的生活費、產假工資、生育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