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更名費一般需要多少錢(開發商更名費一般需要多少錢)
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要求歸還“更名費”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所謂的“更名費”在法律上有無依據?法院又會如何處理此項更名費?
2006年的一天王某通過中介認識了張某,并以16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張某享受的拆遷房優惠指標,房屋面積為130平方米,此房屋系長發公司(化名)開發建設。合同簽訂之日,王某與張某共同到長發公司提出更名申請,經長發公司領導簽字同意后,王某當場支付給長發公司15000元的更名費和購房首付款100000元,并于2006年10月18日支付了剩余購房款,長發公司同時將此房屋的鑰匙交付給了王某,王某居住使用至今。
不過王某一直沒有拿到此房屋的房產證,后經過王某多次往返奔波有關部門,最終于2023年2月才拿到此房屋房產證,為此王某花費交通費5000余元,律師費10000余元,并承擔了此房屋由一手房變更為二手房而多繳納的稅費7000余元。王某認為自己已經繳納給長發公司相應的更名費,本以為此房屋可以順理成章的直接登記到自己名下,誰知更名費不但沒起任何作用,還給其帶來經濟和精神損失,一氣之下,王某將長發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自己所交的更名費15000元及銀行利息損失和賠償因辦理房產證而發生的交通損失、多繳納的稅費及律師代理費用。
庭審中,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相關事實,被告長發公司確實收取原告王某更名費15000元,2023年4月王某曾起訴要求張某和長發公司協助其辦理此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2023年2月王某依據生效的判決文書才取得了此房屋的所有權證。最終,法院認為在沒有合法根據取得的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同時要承擔利息損失,所以判決長發公司返還王某15000元并償付利息損失;對于交通費,被告長發公司有義務協助王某辦理此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但其怠于履行該義務,造成王某多次往返有關部門,最終通過訴訟途徑取得房屋所有證,在此過程中,王某勢必要花費超出正常交易流程所需的交通成本,故酌情認定由長發公司承擔王某交通費1000元;對于稅費和律師費,不屬于由長發公司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所以長發公司不具有賠償義務。
法官提醒: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長發公司向原告王某收取的“更名費”,并無相關立項收費的法律依據,且王某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過程中,王某同樣是按照兩次房屋買賣的交易流程,依法繳納所需的各種稅費,在此過程中,長發公司并無協助交易雙方辦理房屋產權“更名”之實,故長發公司收取王某的該項費用屬于無成本操作,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應當將該款返還王某,同時要承擔利息損失。所以,在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當事人一定要認清各種費用的來源及用途,查找其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對于亂收費要堅決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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