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有哪些(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什么責任)
錢總:近期我準備設立一家公司,之前我都是和別人一起開公司,這次是我打算我自己獨立出資,我聽說一個人可以成立個人獨資企業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我想問這兩者有什么區別呢?
朱律師: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只有一個股東,但該公司依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產屬于公司所有而非股東所有。但是,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均屬于投資人個人所有。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差異還是較大的,除了債務承擔外,二者在稅收政策上也有較大的差距。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改變了以往稅務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征收的規定,新規定要求對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您可以根據您自身因素及實際情況考慮注冊何種性質的企業。
關聯法條
《公司法》
第五十七條 【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三條 【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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