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聽到工傷工友問,自己已經做了工傷鑒定,為什么還要去做司法鑒定呢。兩者有什么本質的區別。

首先兩者屬于不同性質的部門。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是常設機構。大白話就是,鑒定專家不是坐班工作。這些專家都是需要鑒定的時候才會出現;

司法鑒定所,是一個常設的技術單位。里面的法醫是聘用制,與司法之間構成勞動關系。

其次兩者作出的結論性質不同。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屬于工傷法定陳述之一。這個結論直接具有法律定位。在仲裁和法院審理案件中,不再重新審查,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之一。

而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是司法審批的建議。當一方當事人有異議的時候,司法機關要進行審查。

最后是兩者依據的鑒定依據不同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依據是《勞動能力鑒定國標》,司法鑒定所鑒定的依據主要人身損害的鑒定標準。這兩個標準還有個重大區別是,前者關注的是勞動能力影響程度,關節的屈伸的功能,后者則關注的是人的身體器官的缺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