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主要有兩種情形,第一是,用人單位完全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就是沒有開戶;另一種就是用人單位依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社保,沒有按照勞動者實際發放的工資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實際繳納基數變低,影響以后的利益。

這兩種情形,第一種實際上還是比較好維權的,用人單位完全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這實際上嚴重的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直接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并且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也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反映,要求用人單位即使補繳社保。

如果是第二種情形,實際上大多數勞動者面對的都是這種情形,就是用人單位故意少繳納社保,勞動者等到要退休時才發現,然后才明白退休以后,自己的退休工資會大幅度減少。這種情形實際上是很難處理和維權的。首先,仲裁委和法院現在都不愿處理這樣的問題,勞動者只能尋求社保局的幫助,而社保局一般就會告知無法提高繳納的額度。

那么第二種情形到底該怎么辦呢?實際上我認為可以到法院進行一個侵權糾紛之訴,就是狀告用人單位的行為,造成了自己經濟利益的嚴重損失,要求對方直接給予補償。這樣就避免了法院推諉處理社保爭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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