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我的事很簡單,自己寫一份遺囑也是有效的,或者找人給我見證一下也有法律效力,為什么還要咨詢律師或者做公證呢?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公民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很多老年人往往因自身文化程度有限、對法律不夠了解或疾病等,選擇他人代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而法律對代書遺囑的內容、形式等均作出比較嚴格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涉及代書遺囑的繼承糾紛案件中,大量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被法院認定無效。

接下來,我們先看三個遺囑無效的案例:①

▌立遺囑人不簽字,代書遺囑無效

蘇某的老伴已過世多年,2014年10月,蘇某也因病去世,留下位于海淀區(qū)的一套房屋。辦理完老人的后事,蘇某的小女兒蘇曉夢想起父親生前曾留給自己一份遺囑,要把房屋留給她。由于哥哥蘇曉軍也已經去世,蘇曉夢拿著父親生前的遺囑找到嫂子韓莉和侄子蘇瑞,想要繼承房屋。韓莉和蘇瑞稱,從沒聽老人說立過遺囑,認為蘇曉軍已經先去世了,所以房屋應該由蘇瑞和蘇曉夢共同繼承。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訴訟到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后發(fā)現,蘇曉夢提交的代書遺囑上落款處雖然按有蘇某的手印,但是卻缺少蘇某的簽字。蘇曉夢稱自己的父親身體不好,所以就沒有簽字。最后,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而未確認代書遺囑的效力。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代書人、見證人和立遺囑人均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字,只有在立遺囑人確實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書寫的情況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而在訴訟中,主張遺囑繼承的一方需要對遺囑的真實有效承擔證明責任,因此不僅需要提交代書遺囑,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立遺囑人存在不能書寫的客觀情況。

法官提示:

如果老人確實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書寫,又想通過代書遺囑方式訂立遺囑,可以通過錄像或錄音的方式加以輔助,同時,留存好正規(guī)醫(yī)院出具的老人無法書寫的相應病例材料或診斷證明。

▌近親屬做代書人,代書遺囑無效

韓某與趙某系夫妻,兩位老人在2014年相繼去世,留下韓小蓮、韓小麗、韓小華三個子女。韓小麗拿出一份遺囑,稱父母曾經委托自己訂立過代書遺囑,想要把房產留給弟弟韓小華的兒子、老人唯一的孫子韓琦。韓小蓮卻對遺囑提出質疑。各方就此產生爭議,韓琦以自己的父親韓小華和兩個姑姑韓小蓮、韓小麗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繼承韓某與趙某的遺產。法院審理過程中,韓小麗拿出遺囑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遺愿,由韓琦繼承遺產。然而代書遺囑中的代書人為韓小麗本人,見證人是韓小麗的配偶胡某。韓小蓮認為該代書遺囑無效。最后,該案經過法院調解,各方協商處理了老人的遺產。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立遺囑,為什么還要找律師(或公證)呢?8大問題不可不知!,同時,以下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該案例中,韓小麗及其配偶胡某分別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韓小麗幫助父母訂立的代書遺囑實際也是無效的。

法官提示:

訂立代書遺囑時,見證人最好選擇與繼承人、被繼承人無關的人,比如居委會、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等,一方面,這些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yè)知識和文化素養(yǎng),另一方面,這些人員相對比較中立,而盡量不要選擇朋友、親屬、鄰居等。

▌見證人未參與立遺囑全過程,代書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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