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已經簽了合同,不是本人簽的有效嗎
一、二手房已經簽了合同,不是本人簽的有效嗎
1、無效。屬于效力待定合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賣房子不是本人簽字的合同有效嗎
1、無效。
2、購房合同都需要購房人簽字確認,這是公民的權利。
因為民法典規定,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
3、如果購房人確因特殊情況而無法簽字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年公民作為代理人進行簽名和捺印。
房屋買賣合同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辦理過戶手續只屬于買賣房產的一個程序,即轉移所有權。
王五的訴訟請求本身矛盾,因為辦理過戶手續需要買賣雙方共同辦理,不能由一方獨自完成。
他以未辦理過戶手續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沒有法律依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二手房已經簽了合同,不是本人簽的有效嗎”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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