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楊小姐是內地人以前在香港有段婚姻,在香港領取結婚證書后,更改了國內戶籍上的婚

姻狀態為已婚。婚后幾年因雙方性格不合,楊小姐與前夫在香港申請離婚,離婚后拿到了香

港絕對離婚判決令。楊小姐以為這樣就可以證明自己完全是屬于未婚了,并沒有在國內更改

自己的婚姻狀況。

隨后幾年楊小姐在內地經朋友介紹認識了現在的結婚對象李先生,準備在內地辦理結婚。

去往民政局辦理的時候,民政部門告訴楊小姐,系統顯示楊小姐已婚,不能辦理結婚手續。

楊小姐告訴民政部門工作人員自己之前在香港的婚姻已經解除。 是在香港辦理的離婚手續,

楊小姐出示了自己在香港離婚最終拿到的判決令。工作人員表示,這個離婚判決令在國內不

承認,需要在香港做公證才可以在內地使用。

這里我們就說說這個判決令是什么?

香港的離婚并不是跟國內一樣會拿到兩本離婚證書,香港離婚是要在家事法庭辦理。

完成后法院會給一份暫準離婚判決令,這個暫準離婚判決令相當于給雙方一個冷靜思考期,

時限為3個月,3個月后雙方還是確定要解除婚姻,呈請人(或由其律師代表)便可以書面

向法庭申請將暫準離婚令轉為“絕對判令”,如果獲準,呈請人和配偶離婚。

也就是拿到絕對離婚絕對判決令才算正式解除婚姻,而這個絕對判決令就是香港的離婚證。

不過和國內的不一樣沒有本,而是幾張紙質文書。

為什么用于國內還要公證呢?

因為國內和香港法律體制不同,這從離婚程序就可看出。拿到的離婚絕對判決書找司法部

委托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做公證后,拿到內地才可使用。

楊小姐這種情況,首先需要在香港對離婚判決令做公證,那后拿公證書到當地派出所

戶籍處更改婚姻狀況為離婚,然后去民政局登記結婚也需要帶上這個離婚判決令的公證書,

也就相當于國內再婚需要出示之前的離婚證一樣的道理。

所以在香港申請離婚的內地人,解除婚姻后記得一定要及時更改內地的婚姻狀態。

建議:當時在香港登記結婚后最好不更改內地的婚姻狀態為已婚,那么內地就一直顯示是

未婚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