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三編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的基礎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嘉興市,房屋結構為,房屋用途為,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車庫面積平方米。

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共有權證號為)。土地使用權方式為,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的附屬設備、設施:。

該房屋租賃情況。

第二條 房屋轉讓價格

按建筑面積計算 該套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 幣]

總金額(小寫)元,大寫億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時間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項以(現金、支票、其他 )方式支付房款:

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鑒定之日起天內,乙方一次性將購房款支付給。

分期付款:

合同簽訂之日起幾天內,房屋及相關權屬證明交付時,權

屬證明過戶后

其它方式:

第四條 交房方式:

甲乙雙方約定采用下列第種方式交房:

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天內,甲方將房屋及房屋鑰匙、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權屬證明一并交付給乙方。

其他方式。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按累計應付款向乙方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

實際付款之日止,月息按利率計算。逾期付款超過天,甲方有權按下述第 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共計元整,合同限期繼續履行。

若乙方在 天內仍未繼續履行合同。

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共計元整,合同終止,乙方將房屋退還給甲方。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交房的,乙方有權按累計已付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計算。逾期交付超過天,乙方有權按下述第 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共計元整,合同繼續限制履行。

若甲方在 天內仍未繼續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條處理。

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共計元整,合同終止。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甲方保證該房屋交接時沒有產權糾紛和拖欠任何費用(如水電、煤氣、有線電話、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保證已清除該房屋原由甲方設定的抵押權。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轉讓該房屋之前,確認該房屋承租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并取得房屋權共有人同意。(乙方對該房屋的各項基本情況均做了充分了解。該房屋轉讓后,如發生破漏、開裂等問題由乙方承擔維修責任。)

第八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三個月內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手續,甲方積極給予協助。如因甲方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退房。甲方必須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 天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整。

第九條 該房屋轉讓交易發生的各項稅費由甲乙雙方承擔。

第十條 房屋轉讓后該房屋所屬土地使用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隨之轉讓。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__。

第十二條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由[嘉興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甲、乙雙方簽字。

經公證(涉外房屋轉讓必須公證)。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乙雙方、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及契稅部門各執一份。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簽章) (簽章)

簽定日期:年__月__日

簽定地點:

三、無房產證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那么,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一定無效嗎?并非如此。

首先,房地產管理法第條的規定屬于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定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于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后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必然無效。

再次,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以后雙方再履行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也并非一定無效。這樣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賣方沒有拿到房產證時,該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無效,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條件確定不會實現,該就成為一份無效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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