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事項。

第十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建議的,可以通過補償安置公告中的異議反饋渠道向市、縣(市、區)政府提出,市、縣(市、區)政府應當認真研究,及時回應。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征求意見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對外發布。市、縣(市、區)政府在土地征收申報文件中應當對聽證情況進行如實說明。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其補償登記的內容。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對協議簽訂情況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10%,未簽訂協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擬征收土地總面積的10%。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及時落實有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市、縣(市、區)政府在征收土地申報資料中需對費用落實情況進行說明,并附具憑證。

第三章征收土地報批

第十五條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縣(市、區)政府應當自簽訂集體土地所有權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一年內,向有批準權的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請,申報材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一年內未提出的,應當重新啟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第十六條征收土地申報材料經審核,報有批準權的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政府對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第四章征收土地批后程序

第十七條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市、區)政府應當自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市、縣(市、區)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以張貼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具體工作安排,以及公告期限,對征收土地決定不服的復議權利、復議機關和復議期限等內容。

第十八條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張貼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等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包括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政府與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基本情況,征收土地的批準機關和批準文號,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補償安置的標準、方式、金額、支付期限等,補償決定的依據以及理由,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嚴格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并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等。市、縣(市、區)政府可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實施土地征收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時將與征地補償有關的所有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征地補償有關費用足額撥付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騰退房屋交付土地。無正當理由拒不騰退交付的,由市、縣(市、區)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上述程序規定,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有效維護被征地群眾合法權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規定》的通知.docx

相關文件:《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規定》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