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能省好幾萬!繼承、贈與房產無須公證啦
近日,司法部發布關于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繼承房產、分房遺囑、贈與房產、涉外涉港澳臺房產所有權轉移等有關房產登記事項可以不用公證啦!至此,頒布于1991年、適用了25年的“強制公證”規定做法作廢。
3種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無須再公證
①繼承房產。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協商繼承和訴訟繼承。
②贈與房產。
③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事宜。
如何繼承房產
根據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p>
據此,法律將公證材料作為申請人可選擇提供的內容,而不再是“強制性”提交的必備材料。
無須公證將省下好幾萬
辦理房產贈與的公證案件絕大多數是親屬,其中以直系親屬,特別是父母對子女贈與的情況居多,原因大多是為了子女結婚,或者是老人為了生前安排好財產以避免日后發生繼承糾紛。
新政策實施前,當事人辦理房產過戶時必須提交贈與公證書或接受贈與公證書。而辦理這項贈與公證要根據實際受益額,也就是房價,按階梯比例收取一定的公證費用,這對動輒數百萬的房價著實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新聞多一點
房屋產權轉移費用不少
盡管房產繼承或贈予并非買賣交易,但從本質上講,無論是繼承還是買賣交易都是產權的轉移。在沒有取消強制公證之前,轉移的成本其實并不低。而買賣交易也有很多費用,除了中介費等費用之外,還有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地方附加稅、契稅等稅收。這些稅費根據房屋的性質以及持有時限而各不相同,但成本不低。
以5月1日最新實施的營改增為例,過去二手房營業稅的征稅政策和免稅政策這次都平移過來,過去征營業稅5%,現在改為增值稅,還是5%。過去營業稅征5%時,如果房價是100萬元,交5萬元的營業稅;現在征收增值稅,稅額是100÷(1+5%)×5%=元,少交稅2400元,降稅幅度比較有限。
在很多城市房價高企的背景下,一套動則以百萬計的房屋其交易成本也有數萬元到十幾萬元之多,這著實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交易成本應該更加合理、提高可接受度而不至于成為購房者的一大負擔,應該是社會期待的事情。
根據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敝幎?,如果產權登記部門嚴格按照實施細則,那么今后老百姓繼承房產,有兩種方法4種路徑(具體材料怎么提供、手續怎么辦理參見《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
一、遺囑繼承或遺贈
提供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囑、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二、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又有三種路徑:
1、“協商繼承”,也就是全部繼承人之間如果能協商一致達成不動產分配協議的,可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2、公證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申請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申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3、訴訟繼承,全部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則需要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附件:《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
司法部、建設部
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
(1991年9月12日)司公通字[1991]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 (局)、建委 (廳):
黨的十二屆三申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深入實施以及房地產業的發展,各地公證機關積極和房地產管理機關配合,辦理了大量房地產公證事項,有利于加強房地產管理機關的管理工作,起到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
房地產管理機關核發的房產所有權證,是國家確認房屋產權的有效證件,有關房產事項的各類公證文書,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審查有關房產的法律行為合法性和真實性的有效證明。
公證機關應當積極為房地產管理機關提供法律服務,切實保證房產公證質量。房地產管理機關應當加強與公證機關的聯系和協作,嚴格依照法律、政策和辦證程序工作,以完善房產行政管理秩序。
為充分運用公證這一法律手段加強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進一步協調公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機關的相互配合,根據有關法律、政策和幾年來的實踐,特作如下規定:
一、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遺囑 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矚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三、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當持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四、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證明,然后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事宜。
五、辦理房產公證事項,除證明遺囑,贈與書或委托書等單方法律行為,可以在遺囑人、贈與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外,其他應在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
六、經公證證明后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侈、變更登記手續的, 應當在出具公證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應向房地產管理機關說明理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視情況予以辦理。
七、公證機關辦理房產公證事項,應當先與與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聯系,了解當地房產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公證事項涉及的房產情況,根據有關法律和當地房產政策出具公證書。房地產管理機關應當積極向公證機關介紹情況,給予支持和配合。
八、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根據本地情況,以必要、便民為原則,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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