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辦理一般通過下列方式作出放棄繼承公證:依法應由放棄繼承權人在寫好放棄繼承聲明書后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放棄繼承權不是必須要公證的,只要當事人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就合法有效,放棄繼承權人依法不能分得該遺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律師解答公證過的房屋放棄繼承權有效。因為法律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繼承正式開始之后放棄自己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方式,必須是法定的明示方式。如果是默示的話,就視為繼承人選擇接受繼承。換句話說,想要放棄經過公證的房屋,就需要在繼承過程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律師解答異地不能辦理放棄繼承公證,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由放棄繼承權人在寫好放棄繼承聲明書后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放棄繼承權不是必須要公證的,只要當事人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就合法有效,放棄繼承權人依法不能分得該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