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族是文化體系中,一直倡導以孝為先,敬孝、感恩成為社會道德的普遍準則,在社會大力弘揚和倡導下,絕大部分人都能夠很好的做到贍養老人的義務,但是也有一部分家庭,會因此出現矛盾。

尤其是在多子家庭,在對待年邁多病的父母時,不能夠履行法定贍養義務,導致老人生活中出現困難。子女有能力卻不照顧老人,那么在遺產的繼承上,是否會被依法取消繼承權,父母是否有權利拒絕子女繼承遺產呢?我們假設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概述

劉某與其丈夫錢某,育有二女一子,分別為錢某甲(大姐)、錢某乙(二姐)、錢某丙(三弟)。錢某在2021年11月去世, 81歲的妻子劉某在老房子里獨自生活。

劉某多年來患有多種慢性病,自理能力較差,子女們又不常在身邊,因此需要聘請保姆照顧生活起居。劉某不滿于子女錢某甲(大姐)、錢某乙(二姐)、錢某丙(三弟)對自己不管不問的態度,以及自己的丈夫,也就是他們父親住院期間照顧不周的事實。

劉某要求錢某甲(大姐)、錢某乙(二姐)、錢某丙(三弟)每月支付1500月贍養費,用于負擔劉某的生活支出以及聘用保姆的費用以案說法:若是不贍養父母,遺產繼承權是否會被取消,如果涉及住院所需醫藥費另行計算,如果子女做不到,劉某將上訴法院,請求是否可以取消女子對自己遺產的繼承權利。

針對母親的申訴,錢某甲(大姐)、錢某乙(二姐)的解釋是,已經盡到照顧父母的義務,但父親生前在房屋拆遷款的分配問題上偏向兒子,養老時卻讓女兒盡義務,二個女兒覺得不公,主動放棄遺產繼承,同時放棄贍養義務。

法院接受訴訟,經審理查德德明上述事實無虛假,判決:一、錢某甲(大姐)、錢某乙(二姐)、錢某丙(三弟)即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劉某生活費及護理費800元,不取消女子遺產繼承權益,但在遺產分配時,劉某作為當事人有權不分或者少分,當事人無異議,均未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子女不贍養父母并不喪失繼承權,但在遺產分配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以下幾種:(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依據上述法律條款規定,成年子女在有能力、有條件的情況下,必須履行贍養老人的責任和義務,在沒有上述極特殊情況下,不允許以放棄繼承權為理由,拒絕贍養老人。

另外,雖然法律上沒有規定,不贍養老人絕對沒有資格繼承遺產,但成年子女如果在自己有能力的情況下,拒絕贍養老人或長期對老人進行精神上的漠視,對日常生活起居漠不關心,做不到經常性照顧、探望,老人可以立遺囑要求對其不進行遺產分配,若老人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可判定不贍養老人的子女少分遺產。

結語

養育之恩大于天,為人子女首先要懂得感恩和回饋,贍養父母除了是法定的義務,也是女子回饋愛最直接的方式。

當然,在父母養育子女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偏心、分配不公等問題,從而影響家庭關系,產生心結。但這些問題都不是子女拒絕贍養,或相互推諉的理由,贍養父母是既不允許拒絕,也不允許附加條件,更不涉及財產分割問題。

同樣,子女在遺產繼承方面,對不贍養老人的子女,在法律上不存在取消其繼承權利的條款,但父母的財產按照規定必須由本人進行分配,對不贍養父母的子女,父母有權利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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