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離世了,這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就被叫做“遺產”。“遺產”作為個人的資產,逐漸成為家庭矛盾的符號式隱喻。小情侶撒狗糧時最愛說的一句話就是:“你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而在生活中面對繼承關系時,被繼承人和繼承人所說的每一句話都需要面對一份沉重的“責任”。畢竟老人并不想看到在自己離世之后,自己的子女為了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曾經親密的家人不惜鬧得不共戴天。

來到現場尋求幫助的王先生母親在世時留有公證遺囑,希望將房子留給自己,沒想到卻被哥哥姐姐告上法庭。兩場官司均已敗訴收場,自己與母親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房屋買賣合同為何無效?看曹曉靜律師如何幫王先生解開謎團,解決王先生家關于遺產繼承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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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王先生家一共有六個子女,王先生是家中最小的孩子。1998年家中拆遷,拆遷時家中居住的是承租房,房本是王先生母親的名字,王先生與父母作為被安置人分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

2001年,享受房改優惠購房政策,用了父親的工齡35年和母親的工齡28年,加上父親的教師身份享受了5%的優惠,也就是原本應付多元的房款,實際上支付了多元。在這三萬多元購房款中,當時王先生拿出了僅有的元交給二姐,由她辦理房改手續。2005年,年事已高的母親搬回到王先生身邊,共同生活在這套房子中,由王先生對母親盡主要贍養責任。

2009年1月,母親希望在自己離世之后,將這套房產留給王先生繼承,隨即去公證處立下了公證遺囑,后來在2009年5月,母親又與王先生共同來到房產大廳,辦理了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房產過戶手續,將房子過戶到王先生名下。

2016年,王先生突然收到法院傳票,原來是哥哥姐姐為了房產的事情,將王先生與母親告上法庭。2017年1月母親去世,2018年12月法庭判王先生與母親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王先生覺得很是委屈,又進行了上訴。讓王先生沒想到的是,2019年3月二審維持原判。面對一審二審都敗訴的情況,王先生心生疑惑,難道母親的公證遺囑是一張廢紙嗎?讓我們看看曹曉靜律師怎么說。

律師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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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您家訴訟的情況我認為,您與母親雖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這套房子它是屬于您母親和您父親的夫妻共同財產,在當年購房的時候,用了您父親的工齡,在房屋當中是有您父親的權益在的,母親是沒有權利單獨去處分的。從一審二審的大方向上來看這種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方式,您母親在生前想把這套房子過戶給您,沒有辦法通過遺囑的方式實現過戶,所以選擇了這種買賣的形式完成過戶。但這種買賣實際上是一種贈與行為,在一審判決中表述的很清楚,將這個房子認定為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確認您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是,明知房屋存在其他法定人的情況下,采取以買賣形式掩蓋無償轉移房屋所有權之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其實我倒不覺得您和您母親屬于惡意串通,您和母親只是對法律規定不明確,但是我認為一審二審的判決結果不存在太大的問題。如果說在您和您母親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之前,家庭成員先簽訂一個析產繼承協議,比如將屬于父親的那一部分可以給其他兄弟姐妹一個折價補償或者說他們同意放棄這部分權益,那么大家在析產繼承協議上簽完字,母親再將這個房子處理給您,不管是贈予也好還是買賣也好還是其他方式,就不會存在無效的問題了。

母親生前留下遺囑,并且這份遺囑在2009年是經過公證,如果這是最后一份公證遺囑,那么這份遺囑是有效的。遺囑中說的是整個的房子都留給王先生,但其實母親是不能處分父親的相應份額,也就是父親的工齡和教師折價款那一部分是母親不能處置的。這個遺囑是基于整套房屋留的遺囑,但是發生法律效力的部分只能是屬于母親的部分,也就是原本母親擁有的一半房產,以及父親去世,母親繼承父親的那部分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可以留給您個人擁有的。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六條明確規定,被繼承人購買公房時根據工齡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齡折抵房款的,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計算參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房屋現值。現在有兩個解決渠道,第一個渠道就是把兄弟姐妹叫到一起,我們找律師算一算每個人大概是有多少的份額,然后在中介尋價也好,還是通過其他的方式對房屋的市場價有個確認,在兩個條件都沒有異議的情況下,由您給其他兄弟姐妹一個適當的補償,同時可以和兄弟姐妹協商,考慮一下您對母親的贍養和其他一些因素,相關的具體數額你們可以商量。如果因為已經起訴至法院,現在關系變得很僵,也可以通過人民調解的方式,就是司法調解的方式或者是到法院起訴的方式,因為法院也有訴前調解廳,那么在律師介入之后,律師和法官也會做相應的調解工作,這也是一種結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