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的“新房”變“兇宅”,房屋中介、房東相互推諉,誰該負責?
?——【·前言·】——?
法律上是否有明確“兇宅”的定義?
不小心買到“兇宅”該怎么辦?
?——【·案件回顧·】——?
重慶,一座依山傍水蜿蜒的城市,由于地理特征,這里的道路蜿蜒曲折,房屋錯落有致。
而本起案件,就是與山城的房子有密切的關系。
2020年9月,小黃在重慶買了一套二手房屋,準備當做自己的婚房使用。
終于在簽完合同,交完首付之后,小黃開始給房子進行翻修。一想到可以與妻子住進屬于自己的房子里,小黃每天都提著氣來監工。
買新的家具、重新粉刷墻壁......一切都向著小黃預期的那樣發展。
過了兩個月,房子終于翻修成了小黃想要的樣子,小黃在入住前,最后盤點著,還需要添些什么家具。
然而轉折就在這時到來。
之前聯系過小黃的一家中介人員突然打電話過來,先是與小黃閑聊了一番,順便恭喜小黃終于買到了想要的房子。但之后說的內容卻讓小黃渾身起了雞皮疙瘩。
該中介人員告訴小黃,小黃買到了發生過自殺的“兇宅”。
小黃呆立住了,自己千挑萬選買到的房子竟然是個“兇宅”,這不禁讓小黃驚出了一身冷汗。
但小黃轉念一想,這也可能是中介之間搶客戶的手段,于是沒有輕信該中介人員的說辭,默默掛掉了電話。
隨著電話的掛斷,小黃的一腔熱血已經冷了一半。小黃馬上就與當時自己購買房子的中介公司及賣家聯系,確認自己的房屋情況。
但是小黃聯系了多次,中介與賣家一直回避小黃,并且否認房屋屬于“兇宅”,不愿意解決問題。
手足無措的小黃托朋友找來靠譜的律師,咨詢自己房屋的解決方法。
律師建議小黃,先向周圍的住戶打聽自己房子的情況。沒想到,小黃這一打聽,還真的讓打聽出了問題。
原來,在小黃買房前的幾個月,這個房子里確實發生了不好的事情。鄰居告訴小黃,自己的這個樓發生過墜樓事件。
聽到這里,小黃馬上聯系當初房屋的賣家老張的女兒,老張的女兒認可了這個事件。
在小黃買房子半年前,也就是2020年2月份,賣家老張的妻子從廚房的陽臺墜樓身亡,老張還報了警。
這件事情鬧得沸沸揚揚在中介簽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當時小區的不少住戶都知道。
無比氣憤的小黃質問賣家,為何當初買房子的時候不告訴自己。
然而賣家卻說,自己根本也沒有刻意隱瞞。而且既然自己找了房屋中介來,關于房子的情況應該由中介方來告知小黃。
而這邊中介公司并不認可老張的說辭,中介公司說,小黃簽訂的是房屋買賣合同,關于房子的問題應該找賣家解決。
老張和中介公司來回推脫的態度終于還是惹惱了小黃,小黃一起之下將中介公司于賣家老張一起告上了法庭。
小黃認為,房屋發生過墜亡事件,是賣家老張理應告知自己的房屋基本情況。如果有所隱瞞,自己是有權解除購房合同,要求老張賠償損失的。
因為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房屋如果有自殺、他殺、非正常死亡的情況,雙方約定了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但是老張在賣房子的過程中,有故意隱瞞這種情況。
老張這邊也有自己的苦衷,老張之所以這么著急出手這套房屋,是覺得妻子墜亡后,自己和女兒一直住在這里觸景生情。
于是老張在賣掉這個房子后,就定了一套新的房子,想著等小黃這邊的定金一到手,就把新房的購房款補齊。
最開始在老張接到小黃的電話時,老張表示愿意把房款再便宜一些,希望小黃不要退房。然而幾次溝通,小黃都鐵了心的要求退房。
老張這邊也是覺得委屈的,老張覺得,明明自己把房子的真實情況告訴了房屋中介。鬧到現在,合同也簽了,自己的新房也定了,小黃卻突然要求退房。
房屋中介推脫自己完全不知道房屋曾發生過墜亡事件。小黃要求的退房是買賣雙方的事情,跟自己無關。
回歸案件的本質在中介簽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小黃要求退房的原因是認為,這個房屋是民間所說的“兇宅”。既然如此,老張妻子的墜亡是否屬于非正常死亡就成了本案的一個焦點。
因為如果是自殺,那么這間房子就成了民間所說的“兇宅”,買房刻意隱瞞就屬于違約。
但是如果是生老病死這種自然現象,就屬于我們老百姓普遍能夠接受的范圍。
然而法院在調查當時的出警記錄時,發現老張的妻子有精神病史。涉案房屋是18樓,當時老張的妻子是從18樓墜落到4樓的平臺上身亡。這就說明,老張妻子并不是在屋內死亡的。
所以這個房屋還算不算是個“兇宅”呢?
當庭審進入白熱化階段時,老張的女兒拿出了當初與房屋中介商談賣房時的錄音......
老張女兒:“反正我要給你說好的,我給你說了的,是屬于意外(死亡)我媽媽。因為到時候怕(買家)又來和我扯皮,說不曉得就很麻煩。”
中介:“這個對他沒得好大影響。”
老張女兒:“沒得影響的啊?”
中介:“這個我對她說。”
......
法院最終綜合各方證據,判決解除了小黃與老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老張還需返還小黃支付的10萬元房費,并支付違約金15萬元。
?——【·以案釋法·】——?
案件的爭議焦點是: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合同履行過程中,何方構成違約?小黃是否享有合同解除的權利?
法律上到底有沒有關于“兇宅”的定義?
答案是沒有。“兇宅”只是日常生活中所說的一個感念和術語。談及法律就可能涉及買賣的標的物即房屋本身的品質、性質等方面。
到底什么屬于“兇宅”?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時候,我們可以適用“習慣”。
“兇宅”已經成為在房屋交易過程中的一種“習慣”在中介簽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其通常會嚴重影響到交易的價格。
因此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應當披露,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進行披露房屋的相關信息。沒有進行披露的過程就會構成欺詐。
那么所謂披露應當是對對方當事人進行的,而房屋中介只是居間人。
本案中,老張主張自己已經將房屋的信息披露給房屋中介,但是房屋中介主張關于房屋的信息應當由老張自己進行告知。
導致的結果就是賣方與中介方都沒有告知買方關于房屋的基本信息。
本案中,房屋中介作為居間人的定位,可以是買方代理人、賣房代理人或者是單純的居間行為即單純的中介。
那么賣方老張只是把房屋的信息披露給房屋中介,其等于沒有向買方進行披露,這就構成了所謂的消極欺詐。
所以本案中,小黃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發現欺詐的情形以后,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把此房屋買賣合同予以撤銷。
結婚買房好像已經變成了現代人生活的硬性需求,買方購房需謹慎,賣房也應該誠信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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