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

1、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有:享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召開業主大會;提出建議;行使投票權;享有被選舉權;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享有各類服務資金的使用權;對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具有監督權。

2、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業主委員會職責和權利是什么

1、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以及決議;

2、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3、與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4、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公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5、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6、督促業主交納物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7、組織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以及監督該資金的籌集、使用;

8、對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9、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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