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委會挪用業主公共收益違法嗎

物業侵占業主公共收益違法。小區公共部位屬于業主的公共財產,業主對公共部位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物業作為管理人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應屬全體業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二、業主有權利更換物業嗎

業主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經業主人數和小區面積均過雙半數投票通過,可以更換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條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三、物業是否有權停業主水電

物業沒有權利停業主水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在物業服務合同中, 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情況下,賦予物業服務企業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不合理的,因為這一約定侵犯了供水供電人的權利。

并且,由于供水供電義務所對應的是交納水費電費義務,即使供水供電公司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代替其收取水費電費并可以停水停電作為收取費用的手段,物業服務企業也不能以停水停電催繳物業服務費用,因為供水供電不是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其從供水供電公司得到授權的范圍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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