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房產需要辦公證

房產繼承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公民的申請,依法證明公民具有繼承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房產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

1、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矚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因此,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房產,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時,必須先行辦理繼承權公證。

二、繼承權公證如何辦理

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法定繼承權, 遺囑繼承權和協議繼承權等國家法律所承認的繼承權, 對繼承死者生前私有財產者, 進行身份確定,材料核實等一系列工作后繼承房產需要辦公證嗎,繼承權公證如何辦理, 所出具的公證書。

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

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后,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聲明,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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