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遺囑,許多人會忌諱,因為會聯想到生老病死。但其實,立遺囑是一個解決遺產繼承紛爭的好方法。

生活中常有繼承人為利益的爭奪而出現矛盾激化,造成“親人感情決裂”“外人虎視眈眈”的情形。雖然說,立遺囑能解決這些無謂的紛爭,但遺囑要怎么立才具有法律效力?這個問題值得大伙注意!

畢竟,無效的遺囑=沒有立遺囑。

立遺囑有五大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要有立遺囑能力。立遺囑為民事行為,立遺囑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必須保障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人的權利。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立遺囑人的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若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若遺囑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該份遺囑無效。

具備了以上條件后,立遺囑人可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遺囑,且具備一定條件后,該份遺囑即存有法律效力。

立遺囑有五大形式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其中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最高,若同時存在數份不同形式的遺囑,以公證遺囑的內容為準。

1、公證遺囑:立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的遺囑。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準備材料:財產憑證(如涉及房產,指房產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契證)、戶口本、身份證。(如公證人員認為老人民事行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響遺囑的效力的,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專業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辦理時長:辦理過程中公證員會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約1-2個小時。

收費標準:遺囑公證一般收費為300-500元。

2、自書遺囑:立遺囑人生前親筆書寫的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打印出遺囑,然后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故建議立遺囑人最好手寫遺囑內容,如果將來產生糾紛,可以對個人的筆跡進行鑒定來證明遺囑是立遺囑人親手所寫,代表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代書遺囑:因立遺囑人不能書寫,口述遺囑內容由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這種情況,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注:法律上要求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8周歲且精神健康),須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系。

4、錄音遺囑:立遺囑人以錄音的形式制作的口述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設立的遺囑。立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是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注意,不論哪種形式的遺囑,一般情況下,遺囑包括5項內容:

1)指明遺產的名稱和數量。

2)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

4)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遺囑執行人(該項不是遺囑的必備內容)。

綜上可知,立遺囑可不是個人可以完成的事遺囑要怎么立 才具有法律效力,見證人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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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的資格

雖然說中國《繼承法》未作正面規定,但第18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總結:立遺囑需具備5個條件,進行方式有5種,需要見證人。達到上面所說的要求,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繼承人可以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遺囑執行的方法

立遺囑人若被確定為死亡,其所設立的遺囑產生法律效力,即可進入執行階段,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遺囑人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也就是說,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執行的過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二)編制遺產清冊,并予宣布;

(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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