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公證處對于遺囑見證是收費標準,一般是400/件,試問,就這收費,實際到公證員手里的錢能有多少,公證處哪有動力給你做遺囑見證。

如此,當下找公證處做遺囑見證就面臨以下問題:不上門提供服務,對財產證明材料的要求極高,尤其是后者。

比方說,老人的房子遇拆遷,預計要分下來的房子可能五年內都下不了房本,你覺得,拿著拆遷協議,選房通知書之類的去找公證處辦遺囑見證人家能給你做嗎?

現實中,公證處基本只認房本,造假難度大后果嚴重,相應公證處要承擔的風險就小一些。

再來看律師見證,收費幾十上百倍于前者,但經常到來的客戶就是公證處不給做才漏下來的業務。那你說,這項業務是不是就天然存在風險。

律師做見證,首先是老人的行為能力,嚴謹點需要去醫院神內開證明,再看表達能力,還要查明財產狀況。比方說老伴去世的,有沒有留下遺囑為什么很多老律師都勸新律師不要碰遺囑見證業務,有沒有進行法定繼承,光聽老人或者老人的準繼承人口述?有的戶口本都沒,是不是得跑轄區派出所調親屬關系證明,沒房本的是不是還得查房屋產權狀況。

可見,想要做一個完整嚴謹的遺囑見證一點也不輕松,跑斷腿可能也只能得到可能大概之類的結論,風險依舊存在,有這功夫,夠跑兩個簡單案子了。

已有多份判決直指這項業務的風險。因律師工作失誤造成見證業務的委托人由遺囑繼承人淪為法定繼承人甚至是路人,相應財產利益的差額部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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