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流傳安徽一女子結婚不到十五天就離婚,原因是男方身體不舒服不能履行丈夫的職責。

女子退還了19.7萬元的彩禮及買的金飾,雙方達成《解除婚約協議》,約定完成此協議后,雙方就此事永無糾紛。

從該協議內容來看,雙方其實只是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并未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從法律意義上講并未結婚,也非夫妻關系。

不過,不少網友替女方鳴不平,表示“好好的一個姑娘,變成了二婚”。

其實,女方確實“結婚”了,但是,好在從法律的角度上講,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民政局也并無女方結婚登記的記錄,往好的方面講,也可以認為女方沒結婚,這一點對于女方來講,應當是最欣慰的了。

如果男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女方發現男方“不行”,又該如何維權呢?能否以“男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未告知為由”要求撤銷婚姻呢?

首先,什么是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上述規定,受脅迫或者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民法典同時對婚姻被撤銷的后果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其次,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婚姻被撤銷,男女雙方之間自始至終不存在夫妻關系,雙方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比如夫妻忠誠義務,雙方之間只屬于同居關系。

同居期間的財產,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屬于一般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外,視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出資額不能確定的,視為等額享有。

婚姻被撤銷后,男女雙方并不具有家庭關系。

根據上述規定,男女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物應視為按份共有,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按照出資額確定份額;如果不能確定雙方的出資額,則視為雙方等額享有。

最后,男方身體不舒服,不能履行丈夫職責,是否屬于辦理結婚登記之前應當告知女方的“重大疾病”呢?

對于重大疾病的范圍,《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唬ǘ┲付▊魅静?;(三)有關精神病?!币约暗诰艞l“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橐鲆环皆谵k理結婚登記前若知曉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應將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钡囊幎ǎ蟹健安恍小辈⒉粚儆诨榍搬t學檢查的范圍,不屬于《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的“重大疾病”。

因此,女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后發現男方“不行”,并不能要求撤銷婚姻,如認為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則只能起訴要求離婚。

至于不少網友表示可以通過婚前同居來避免此類問題,則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了。

你認為哪些情況婚前不應當隱瞞?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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