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能否先予執行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能否先予執行
因房屋租賃合同產生糾紛向法院起訴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并不是先予執行的事項,所以不能申請先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先予執行范圍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先予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二、租房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房屋的最長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否則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同樣不得超過20年;
(二)房屋交付時較好詳細約定好所交付房屋的現狀或列出詳細清單和對結構進行描述后各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三)房屋租賃較好簽訂好書面房屋出租合同書,以防無據可查。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四)對于房屋的裝修責任以及裝修設備、裝修價值的歸屬一般都應當約定清楚,否則在租賃期限屆滿后可能就會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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