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租金的支付期限關系到出租人能否及時收取租金,因此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期限,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如果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且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這里的正當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出租人不履行義務等情形。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種違約行為,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該合理期限應當根據所欠租金的數額、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經濟狀況確定。

承租人經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被解除后,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支付所欠租金,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通過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所以出現租賃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自出現糾紛時三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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