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住宅使用性質的條件

依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改變住宅使用性質的,需要經房屋管理部門的批準,如果未經批準改變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改變住宅用途的限制條件】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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