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建議設置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和《公司法》第二十條相比其核心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舉證義務:股東對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負有舉證義務,一旦不能舉證,股東將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是主觀意愿:無須具有“逃避債務”的主觀目的,只要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不論股東的主觀目的為何,直接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可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名稱為有限責任公司,日常實操中大多被理解為無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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