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的主要類型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現代民事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類型可以歸納為相鄰排水用水關系、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相鄰損害防免關系和相鄰越界關系。

(一)相鄰排水用水關系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各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由此可見,相鄰人都有權利用自然流水,不能對其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允許,但使用一方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造成另一方損失的,應給予合理補償。

相鄰各方在共同使用同一自然水流時,應遵照自然形成的流向進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為自身利益擅自改變流向或堵截水源,影響他方的正常使用。水流的排放分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對自然排水,相鄰各方應承受,對人工排水,相鄰一方使用相鄰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時,應有合理理由,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如造成另一方損失,應當給予賠償。相鄰各方要允許相鄰人按合理流向引水、排水。相鄰一方排水損害另一方的合理利益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改造排水流向、賠償損失等。

(二)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1、相鄰土地通行關系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通則》對此沒有專門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相鄰土地的通行關系形成相鄰通行權。一般來說,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或者土地,處于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達到公用通道或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達工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如需小道即可,就不得開辟大道;能夠在荒地上開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開辟。可見,相鄰通行權是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延伸,相鄰土地權利人必須為通行權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民事立法對此無不加以明確認可。

2、相鄰土地利用關系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煤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通則》對此也沒有專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沒有區分建筑施工關系與管線鋪設關系,只籠統規定了相鄰施工關系,即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也就是說,相鄰一方因建筑施工、修繕或鋪設管線等必須使用或臨時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當允許。占用人應在約定的范圍內或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給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補償。

(三)相鄰損害防免關系

相鄰損害防免關系包括日照妨害防免關系、相鄰環保關系以及相鄰危險預防與排除關系。

1、日照妨害防免關系

《物權法》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時,應當與相鄰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適當的距離,不得妨害相鄰人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如果相鄰一方修建的建筑物影響了相鄰他方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即構成妨害,受妨害方有權提出異議,要求妨害方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

民事立法或者物權立法之所以確立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關系,源于現實社會中人們對居住質量的追求,而通風、采光和日照狀況如何,是衡量居住質量的重要標準之一。隨著現代社會城市化的發展,現代都市高層建筑越來越普及,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比過去縮小,有關通風、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與糾紛也紛至沓來。與此同時,通風、采光和日照問題日益成為人們生活質量的重要構成因素,對通風、采光和日照的要求越來越高,因此這一類型的相鄰關系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之一。

2、相鄰環保關系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棄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據此,相鄰一方在生產或生活中排放上述污染、有害物質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果由于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環境,損害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應該說,我國《物權法》對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棄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作出限制性規定,是我國民事立法最新發展的重要體現之一。然而,《環境保護法》對環境保護的調整并非全能,對因環境問題產生的相鄰關系及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則主要由民事法律加以規范。于是,各國民事立法在相鄰關系中無不注重相鄰環保關系的調整與規范。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了相鄰環保關系,無疑是其注重生活性并體現人文關懷的重要體現之一。

3、相鄰危險預防與排除關系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據此,相鄰人在自己所有或土地上建筑施工、鋪設管線、安裝設備等,應當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如鄰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險或施工中架設管線、挖溝等危及一方人身財產安全時,相鄰一方有權要求施工的不動產權利人消除危險,造成損害的,則得向相鄰不動產權利人請求支付賠償金。

(四)相鄰越界關系

相鄰越界關系主要是越界建筑物的相鄰關系、越界根-枝的相鄰關系和越界果實的相鄰關系,我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對此均未作規定,國外民法大都設有明文。但在實踐中時有發生,所以在理論上,也多有述及。

1、越界建筑相鄰關系

在不動產相鄰關系中,建筑物越界是相鄰越界關系的一個體現。越界建筑的相鄰關系的一般規則是:相鄰一方在自己地界一側修建建筑物時,應與地界線保持一定距離,不得越界侵占相鄰他方的土地。相鄰一方在自己土地上建造房屋越界的,被越界的土地權利人有權請求越界建筑人拆除越界部分建筑;如果越界建筑人出于善意,且被越界的土地使用人知其越界而沒有及時提出異議的,被越界的土地權利人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予以忍讓,越界建筑人應予被越界的土地權利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如有損害,則應予以承擔賠償責任。

2、越界根-枝相鄰關系

根深葉茂,節外生枝,是竹木自然生長過程中的常見現象,越界竹木相鄰關系隨之發生。越界根-枝的相鄰關系的一般規則是:相鄰一方在自己地界一側培植竹木時,應與地界線保持一定距離,以防**根-枝越界侵占相鄰他方的土地。如果相鄰他方土地的**根-枝越界,相鄰人有權請求他方割除越界的**根-枝。如果經過請求仍不予割除的,相鄰人可自行割除。

3、越界果實相鄰關系

“紅杏出墻,事所恒有,果實自落,實屬平常”,越界果實的相鄰關系的一般規則是:對于果實自落于鄰地的,各國的基本立場是果實歸屬于鄰地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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