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反訴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
(xx)閩xx民初3***號
原告(反訴被告)施xX,女,漢族,1971年5月31日出生,住xx市xx區。
委托代理人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楊xX,男,漢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xx市xx區。
委托代理人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施xX(反訴被告)訴被告楊xX(反訴原告)相鄰關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過**、被告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購買xxxxx5#樓202單元與被告購買xxxxx5#樓102單元,為上下層關系。2023年3月8日傍晚,原告發現其室內兩個衛生間的下水管道均堵塞,經物業處工作人員檢查發現堵塞是因為5#樓102單元業主將該下水管道封堵造成的。經原告,同時也通過物業處多次要求5#樓102單元業主被告將該管道恢復原狀,保證該下水道管道暢通,但5#樓102單元業主態度蠻橫,一直拒絕恢復該下水管道的暢通。因為被告擅自將下水管道封堵,導致原告無法使用衛生間,給原告生活帶來了巨大不便,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困惑和經濟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現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提起本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將xxxxx5#樓202單元與5#樓102單元之間的下水管道恢復原狀,并承擔全部恢復費用;2.被告賠償原告因被告擅自堵住下水管道而造成的損失10000元人民幣;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安裝衛生間的馬桶是擅自變更衛生間的下水管道,給被告造成了影響,被告的行為是自力救濟行為,并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對原告的侵權行為被告也提起了反訴。
反訴原告訴稱,反訴被告以反訴原告堵塞其室內衛生間下水管道為由,要求反訴原告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反訴原告認為,反訴原告并未侵犯反訴被告權益,相反反訴被告擅自變更下水管道結構,影響了反訴原告房屋安全及居住舒適度,長期對反訴原告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反訴原告暫時封堵反訴被告的衛生間下水管道,是因為反訴被告擅自變更下水管道造成房屋安全及影響反訴原告生活的自力救濟行為。反訴被告擅自變更下水管道破壞反訴原告房屋安全,同時一年多來對反訴原告生活居住造成極大影響。為此特向貴院提起反訴,判令1.反訴被告將5#樓202單元連接102單元的排污管道恢復原狀,并承擔全部費用;2.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變更排污管道行為而造成的損失30000元。
反訴被告辯稱,1.首先反訴原告堵塞下水管道的事實可以得到確認,由物業所出的證明可以佐證,并且反訴原告所提交的材料中也可以證實。2.反訴原告所說的反訴被告擅自改動下水管道并不存在,開發商交房時下水管道的構造已經是現在這個樣子,反訴被告本身也是業主,無權進入反訴原告家中進行下水管道改造,如果下水管道有改動不應當向反訴被告主張,而是向開發商主張。3.反訴被告是在2023年10月份到2023年3月8日發生下水管道堵塞,在這將近半年時間中,反訴原告的下水管道良好,并沒有造成其生活上的困擾,反訴原告因違章搭蓋的事情被拆除,反訴原告誤認為是反訴被告所舉報的,反訴原告不應當用自力救濟方式來損害相鄰關系。反訴被告并未擅自變更下水管道,對結構并沒有做出改變,反訴被告在裝修過程中一直對下水管道保持原狀并沒有進行改動,反訴原告所陳述的完全不是事實,所以要求法院駁回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xx市xx區xxxxx5#樓202單元的業主。被告系xx市xx區xxxxx5#樓102單元的業主。2023年4月22日,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得貴城物業處出具一份《證明》載明:“茲xxx5#樓202戶內衛生間排水管道于2023年3月8日下午堵塞,我物業工作人員現場查看證實堵塞,經過了解是由于5#樓102業主封堵,其理由為樓上部分支管道改道,我物業及社區就該事宜進行多次協調,但未果,截止今日仍未疏通。”2023年8月8日下午,本院依職權對原、被告住宅現場進行勘查,被告將其住宅兩衛生間(廳衛生間、主臥衛生間)洗漱下水管道切斷約20㎝并加以封堵,未見原告有改動下水管道的痕跡。
本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經對原、被告住宅進行現場勘查,被告將原告兩衛生間(廳衛生間、主臥衛生間)洗漱下水管道切斷約20㎝并加以封堵,給原告生活帶來了不便,影響了原告的日常生活,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訴請被告立即將xxxxx5#樓202單元與5#樓102單元之間的下水管道恢復原狀,與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原告因擅自堵住下水管道造成的損失10000元,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受損程度,同時其放棄評估鑒定,故原告的該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反訴原告訴請反訴被告將xxxxx5#樓202單元連接5#樓102單元的排污管道恢復原狀,并賠償反訴原告損失30000元,因反訴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反訴被告擅自變更下水管道結構,經對原、被告住宅進行現場勘查,未見原告有改動排污管道的痕跡,故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清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xx市xx區xxxxx5#樓202單元與5#樓102單元之間的兩衛生間(廳衛生間、主臥衛生間)洗漱下水管道恢復原狀,并排除對原告施xX住房兩衛生間的洗漱下水管道的堵塞;
二、駁回原告施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反訴原告楊xX的反訴請求。
本案本訴費15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本訴費75元,原告承擔30元,被告承45元;反訴費55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75元,由反訴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許*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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