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定義與概述第1條 商品房交付定義

本指引所稱商品房交付,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相應

第27條 退房權的行使

27.1買受人在實地查驗房屋的過程中,發現房屋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可以退房的情形,應及時作出是否退房的決定。

27.2買受人選擇退房的,應在退房權產生之日起一年內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催告的,應于收到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對行使退房權的期限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六章 房屋交接第28條 房屋為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29條 買受人經實地查驗對房屋無異議或對房屋的修復結果無異議,簽署房屋交付核驗單或交屋單等書面交接文件。

第30條 買受人按照實測面積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據實結算房款,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交付相關費用后,注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索取發票或收據。

第31條 買受人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的第三方(如前期物業管理企業)處領取房屋鑰匙和水、電、氣表的專用充值卡片;若水、電、氣表為非智能表, 應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起核對并記錄水、電、氣表底數或通過技術手段將底數清零。

第32條 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律師應提醒買受人注意房屋保修期的時限,以免錯過保修時間。第七章 辦理物業管理手續第33條 審核房地產開發企業選定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

第34條 買受人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要求買受人一次交納一年以上的物業管理費用; 買受人應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或根據物業管理協議以及業主公約的約定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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