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一)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盡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二)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并繼續擴大損失。

(三)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五)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六)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1、轉租;

2、出借;

3、抵押;

4、拆解;

5、轉讓。

如果要承租他人房屋的,是需要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需要明確彼此的權利義務,需要對租賃物、租賃期限,租金多少作出明確的約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租賃合同就成立了。

成立后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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