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雙倍賠償的適用是怎樣的
商品房買賣雙倍賠償的適用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提出了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實行雙倍賠償的情形,現具體敘述如下:
一、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情形。
根據《解釋》的規定,適用上述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具體情形有五種: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懲罰性賠償的條件
通過以上規定的情形,還可以得出以懲罰性原則適用需滿足以下的條件:
(一)只有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懲罰性賠償,而并非所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都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司法解釋》適用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而作為《司法解釋》中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也僅適用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其并不當然地適用于其他集資房、房改房、二手房的買賣糾紛。
(二)只有屬于惡意違約和欺詐行為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在《司法解釋》規定的五種情形中,前兩種情形屬于惡意違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系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著合同關系。如果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則不發生違約行為。
第二,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第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第四,因果關系,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在此之外,應該注意的是惡意違約的規定,而《司法解釋》上述二種情形的規定則是規定的惡意違約的具體規定。
三、對于誤差比超過3%的也符合懲罰性賠償的條件。
《司法解釋》的第十四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則按合同規定辦,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按誤差的3%為界,分別作不同處理:第一,如果誤差在3%以內,購房者提出解除合同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誤差超過3%,購房者提出解除合同,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如果誤差超過3%,購房者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購房者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商承擔;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開發商返還購房者,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商雙倍返還購房者。
四、只有購房者買不到房屋,才能適用賠償。
在《司法解釋》后三種情形規定的其適用條件是:其欺詐行為“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故也就是說只有退房才可以主張該項權利。所以只有購房者買不到房屋時才能要求進行懲罰性賠償。
以上就是科普華君網小編為大家的總結,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希望通過以上信息能夠幫助您解決問題,并作出明智的決定。最后如果你還有什么詳細問題需要咨詢,可以上網在線咨詢科普華君網,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在線為你解答。
科普華君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房產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科普華君網房產糾紛律師#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