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和船舶抵押權的區別是什么
1、船舶相較于一般動產和不動產,其抵押權的變動在公示方式有所不同。相關規定為《物權法》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2、根據物權法理論和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權屬于物權的一種,因此,關于抵押權的相關問題可以適用《物權法》中關于物權變動的規定。另外,在相沖突的法律的效力屬于同一階層時,適用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而《物權法》與《擔保法》關于抵押權的規定存在沖突,且《物權法》的制定時間在后,所以二者發生沖突抵押權和船舶抵押權的區別是什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
3、根據《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處的例外規定指的是,《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第一百五十八條關于地役權的設立,二者均在物權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而非登記后在生效。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處例外就包括了第二十四條關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被規定為特殊動產,未經登記,物權的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綜上,船舶抵押權相較于一般抵押權而言,其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不同體現為公示方式的差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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