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協議,在我國《合同法》未明確予以規定,屬于《合同法》中的無名合同,通常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的協議。根據以物抵債協議的簽訂時間,可將以物抵債協議分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的以物抵債協議和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的以物抵債協議。兩者在生效要件、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