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案例:為什么我繼承父母的房產還需要其他親屬簽字?
近日,李某來到我縣公證處,稱其母親趙某去世后留有一套房產和存款,但是房產證上只登記了李某父親的名字,其父親還健在。經工作人員詢問后得知,李某的外祖父先于李某的母親死亡,但是李某的外祖母晚于李某的母親死亡。工作人員遂告知李某其母親的兄弟姐妹均需到場,李某非常不理解,明明房產證是父親一人的名字,為什么還需要其母親的兄弟姐妹來簽字?
對于李某的疑惑,公證處詳細告知并解釋了相關規定: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的房產是李某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沒有其他約定,因此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共同財產的一半才是李某母親的遺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中,李某的外祖母晚于李某的母親死亡,發生了轉繼承。因此李某外祖母的繼承人均有權繼承遺產,即李某母親的兄弟姐妹也有權繼承,因此需要到場簽字表態。
眉縣公證處在日常辦理公證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類似的情況,許多人覺得父母過世后的遺產理應就是子女的,沒必要辦理手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許多牽涉的親屬相繼離世,繼承公證就會變得復雜,而且經常出現財產糾紛。在此公證處提醒:逝者的房產等相關遺產繼承過戶手續應盡早辦理公證案例:為什么我繼承父母的房產還需要其他親屬簽字?,以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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