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賦予公民處置個人財產的權力,每個人都可以遺囑的形式,把財產送人,送給國家,或者留給繼承人。

現行《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一份遺囑要合法有效,必須具備合格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遺囑人須有遺囑行為能力;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若采用自書遺囑的方式,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執行繼承法的意見》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因此,立遺囑人寫好了遺囑遺囑沒有做公證,有沒有法律效力?,滿足了上述條件即可,并不需要辦理公證。

但是經過公證的遺囑,在司法實踐當中被采信的程度也是在這幾種遺囑形式中最高的。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在遺囑的效力上,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可以采用公證遺囑的方式。來不及公證的,建議把遺囑裱起來,至少不會被其他人輕易撕掉或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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