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賃違約情形有哪些
一、北京市房屋租賃違約情形有哪些?
北京市房屋租賃違約情形不能一概而論,沒有履行應盡義務或履約行為不符合約定的,都算違約,構成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在北京市房屋租賃違約責任糾紛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違約責任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司法實踐中,房屋租賃違約情形非常多,比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房子,或者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隨意漲租金,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要求提前解約的,都屬于違約。一般租賃合同中都會約定違約責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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