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律師
北京中雄律師事務所
北京中雄律師事務所是經北京市司法局批準成立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多數工作人員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聘有中國政法大學的法學專家教授和公、檢、法的離退休人員組成的法律顧問團,為北京中雄律師事務所的業務保駕護航,并成立北京中雄律師事務所重大疑難案件部,專業代理各類重大疑難案件。
服務領域:法律顧問、經濟糾紛、民事糾紛:工程建筑、房地產、房屋買賣租賃、拆遷、物業、婚姻家庭、遺產繼承、商事仲裁、侵權、醫療、疑難訴訟、保險索賠、交通事故等。知識產權。勞動爭議仲裁、訴訟。證券、期貨、現貨、基金。金融、PE/VC投融資、私募股權投資、信托、主板、創業板IPO。國際貿易和信用證合同糾紛、涉外貿易。刑事辯護、代為取保。行政訴訟。組織法學專家咨詢論證。
北京中雄律師事務所重大疑難案件部。為了解決人民沒錢打不起官司,和花錢打不贏官司的后顧之憂,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和有資產人擔保的情況下,實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費(律師出去辦案的交通食宿費必須先交)。先代理后收代理費的規定以合同為準。
遺產繼承律師
一、無爭議遺囑繼承案件的司法現狀
無爭議遺囑繼承案件指訴訟當事人對擬繼承分割的財產并無實質性爭議,然囿于無法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等單位完成財產轉移登記,因此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目的。該類糾紛特點包括:
一是案件體量不低。無爭議遺囑繼承案件的比例超過10%,該類爭議訴爭兩造均能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多以調解形式解決。
二是訴訟原因集中。無爭議遺囑繼承案件的主要成因為無法獨立通過社會途徑實現繼承目的,只能尋求訴訟方式予以解決。其中,無法直接通過社會途徑解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其一,獨生子女擬繼承已逝父母的遺產,但因缺乏合適的第一順位被訴主體或是無法按照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求找齊全部順位繼承人到場,因此需擇一第二順位繼承人訴訟以確保訴訟成立,并實現訴訟目的。其二,繼承人缺乏獲取部分繼承人身份信息的途徑,通過起訴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進行核實并確認。如由于年代久遠、人口流動頻繁等社會原因,訴爭當事人無法提供材料證明諸如在20世紀30年代左右出生的繼承人的戶籍、生存材料,請求法院出具調查令向行政單位進行核查,以確認其他繼承人的客觀情況。其三,因家庭矛盾,部分繼承人雖不否認遺囑形式效力,但在訴前不配合遺囑指定繼承人完成過戶登記,一旦持有遺囑方提起訴訟遺產繼承律師,出于訴訟風險等考慮,其便同意配合辦理過戶。
二、有爭議遺囑繼承案件的司法現狀
有爭議遺囑繼承案件普遍呈現如下特征:
一是遺囑效力成為糾紛爭議核心。《民法典》施行前,遺囑的效力爭議主要集中于自書、代書和共同遺囑類型;《民法典》施行后,打印遺囑糾紛的數量逐步增加,同時,共同遺囑糾紛數量居高不下。無論何種類型的遺囑繼承案件,導致遺囑產生效力爭議的主要原因為:其一,遺囑法定形式要件可能欠缺,如自書遺囑是否為本人親自書寫、代書遺囑見證程序有無瑕疵、打印遺囑中遺囑人是否同時書寫簽名和日期、共同遺囑的遺囑人是否為夫妻等;其二,遺囑人遺囑能力可能欠缺,如遺囑人是否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患有精神類疾病等;其三,遺囑處分內容是否合法有效、財產權屬是否清晰存疑。
二是鑒定程序啟動比例較高。除公證遺囑外,在各類遺囑繼承案件中,當事人一般在對遺囑真實性存疑時會提出簽名真實性等筆跡鑒定申請,鑒定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對遺囑內容、遺囑簽名進行鑒定。通常情況下,鑒定機構均能作出鑒定意見,但亦有部分由于缺乏比對樣本等客觀實際導致鑒定無法完成,最終法院將根據證明責任規則進行裁判。
三是遺囑繼承案件中因遺贈產生爭議比例持續攀升。當前,遺贈糾紛數量呈上升趨勢,年長的立遺囑人傾向于將財產留給照顧其晚年生活的人員,主要以親人為主;也有將遺產留給保姆、護工等第三方陪護人員;還有部分回饋社會,將遺產捐給國家、社團法人、企業等。
四是爭議財產主要集中于不動產,涉及部分新類型財產。其一,由于地區建房的歷史和政策原因,遺囑繼承糾紛中涉及房屋種類繁多且權屬復雜,央產房、自建房等各類房產均有涉及。但房屋價值、能否上市交易等諸多需要查證的不確定因素容易影響案件審理進度。其二,銀行存款、公積金、養老金、拆遷補償款等現金類財產諸多。其三,涉及股權、證券、期貨、保險等資產類財產較少,涉汽車、金銀首飾、家具、古董等貴重動產也較少。涉及虛擬財產尚不多見。
二
遺囑繼承糾紛的新特點、新問題
《民法典》施行前后,關于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遺囑內容是否清晰以及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等爭議并無明顯內容變化,而打印遺囑、公證遺囑、共同遺囑則出現部分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諸如如何在遺囑繼承糾紛實現居住權設立等新問題。
一、打印遺囑形式要件產生新爭議
打印遺囑系《民法典》新增的遺囑類型,分析樣本中2021年之前涉打印遺囑的案件僅5件,2021年后涉打印遺囑繼承糾紛達31件。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中并未就打印遺囑的效力及形式要件予以明確,故《民法典》實施前的司法審判實踐將打印遺囑認定為代書遺囑的較多,打印遺囑被認定無效的比例為42.95%;其中,多頁打印遺囑中因并非每頁都有遺囑人簽名和書寫日期導致遺囑無效的比例為35.29%,因見證人簽字不符合形式要求或見證人未全程見證導致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的比例為11.76%,因打印遺囑部分內容手寫、部分內容打印導致遺囑形式不合規被認定無效的比例為5.88%。
《民法典》明確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民法典》施行后訂立的打印遺囑因形式問題產生爭議的情況較少,大多數打印遺囑同時與其他見證形式結合較多,如打印遺囑與錄音錄像相結合的比例為47.06%,打印遺囑與律師或其他公證人員共同見證的比例為17.65%。
目前,打印遺囑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包括:一是《民法典》施行前制定的打印遺囑,進入訴訟后因形式要件瑕疵導致所立打印遺囑被認定無效的比例較高。二是遺囑由誰打印亦成為認定打印遺囑效力的爭議點之一。現行立法打印遺囑形式要件中未確定應由誰完成打印,對該問題的認識不同直接影響了打印遺囑效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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