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就能全部繼承父母遺產?那可不一定!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合情合理,為什么會變得如此復雜?該如何規避這樣的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4種情況下獨生子女不能全部繼承父母的遺產
01 父母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將遺產贈與外人
遺產是父母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父母對遺產有完全處置權,這也是為什么法律規定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因。如果遺囑中明確將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就算是獨生子女,也只能繼承遺贈未處置的遺產。
【法律依據】
02 父輩先于祖輩過世
先來看一個案例:小麗是獨生子女,父親10年前就已經去世,母親剛剛過世,父母給自己留下了一套300萬的房產,結果辦理過戶時被告知這套房不全都屬于自己。
原來,這套房子屬于小麗父親,父親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而當時小麗的奶奶還健在,所以按照規定,繼承人有三位:小麗母親、小麗和小麗奶奶。小麗父親去世之后,小麗奶奶也去世了,同樣沒有對這套房子做過遺囑安排。
那么按照順位,小麗奶奶繼承的房產份額則由小麗的大伯、二伯、三伯、姑姑繼承,因為大伯、二伯等也有自己的直系親屬,最后這套房產竟有了17個繼承人。
因此,如果父親先于爺爺奶奶過世或母親先于姥姥姥爺過世,那么,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樣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
【法律依據】
03 父母一方過世后,另外一方再婚
如果父母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再婚,繼父(母)同樣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再婚一方的財產。
04 父母過世未留遺囑,且子女已經結婚
假如父母過世未留遺囑,而身為獨生子女的你已婚。那么根據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來的遺產也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除非父母過世前留下遺囑,約定遺產歸子女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除非父母過世前留下遺囑,約定遺產歸子女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如何避免這些問題?
對于第一種情況,關鍵是要做到好好贍養老人。不是簡單地請個保姆、送些禮品等物化表現,也需要精神溝通,常回家看看,多陪陪老人。
對于后三種情況,如果父母不想給子女添麻煩,就需要借助工具來規避財富外流的風險。常見的傳承工具有:
01 遺囑
【優點】
1、定向傳承,體現遺囑人自己的意思,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制定繼承順序和分配份額;
2、可傳承財富種類較多;
3、降低了遺產繼承的成本,省掉了一些不必要的支出(遺產繼承糾紛中,可能出現的訴訟費、律師費等)。
【缺點】
1、訂立復雜獨生子女就能全部繼承父母遺產?那可不一定!,遺囑效力容易被質疑;
2、保密性差,訂立階段,需要無利害關系第三方作見證,否則遺囑效力易被否定;
3、一次性獲得遺產,潛藏繼承人揮霍風險;
4、未成年繼承人,財富需要交給監護人代管,存在監護人只拿遺產、不履職風險;
5、遺囑于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隨時可能被變更或撤銷;
6、只能單次傳承,對于身家豐厚且子女眾多的富豪來說,并不能確保手里的每一項資產都分配到合適的后人手里。
02 人壽保險
【優點】
1、撬動財富杠桿,尤其是增額終身壽險,越早規劃,杠桿越高;
2、指定受益人時,財產不會變為遺產,繼承手續簡單,避免繼承糾紛;
3、具有一定的債務隔離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被保險人的生前債務;
4、可以規劃子女婚姻財產,通過保險架構的設計,可以讓保單在婚后一直保留個人財產屬性,即使離婚也不會被分割;
5、保險合同的簽訂僅在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進行,對于受益人,僅需在合適的時間告知其具有受益權即可、與合同無關的繼承人無從知曉合同內容,可以比較好地實現財富繼承的私密性,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缺點】
1、只能傳承現金資產
保險只能用現金購買,保險賠款也是現金,所以保險也只能夠傳承現金資產,投保人的房屋、股權、知識產權、珠寶、字畫等其他類型資產,無法通過保險進行傳承。
2、保險增值功能較弱
保險本質上是風險管理工具,而不是資產增值工具,因此,除去人壽保險身故理賠金相對于保費的杠桿功能,年金保險和分紅保險,甚至以投資功能為主的萬能型保險,從收益上看,與儲蓄或銀行低風險理財產品也相差無幾。所以、投保人應多關注保險的保障功能和法律屬性,不應將保險作為資產管理的主要工具。
3、投保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的風險
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一致時,一旦投保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因為保單的所有權歸投保人所有,保單的現金價值就會成為投保人的遺產,很可能會面臨分割,這是在設計人壽保險架構時需要考慮的問題。
03 信托
【優點】
1、隔離功能更強;
2、可以實現個人定制化的傳承方案,規避子女揮霍、監護人風險;
3、可傳承財富種類多,幾乎可以處理所有類型的財產,甚至包括收藏藝術品、專利權等;
4、受益人范圍更廣,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甚至是未出生的人;
5、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專業的信托機構,擁有專業的投資團隊,遵循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將長期戰略型資產配置與短期戰術型資產配置結合起來,可以實現資產的全球配置,使之分布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以及通過不同的資產類別和財產形式配比,最終達到風險分散的效果,更好地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
6、信托因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及《信托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使得信托在非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下,在例如破產、債務、婚變和刑事追索的方面能起到風險阻斷的作用,從而起到資產隔離的功能。
【缺點】
1、設計較為復雜;
2、門檻較高,保險金信托百萬起步,家族信托千萬起步;
3、花費成本較高:信托的功能強大,涉及稅務、法律、投資等專業領域,需要專業人士操作,越復雜需要付出的成本就越高。且國內家族信托轉移信托財產時可能需要繳稅。比如不動產家族信托,委托人在將不動產轉移給信托公司時,需要進行交易性過戶,需要繳納的稅額會比較高。
不管選擇哪種工具,傳承都需要盡早規劃,這樣既有助于家族基業長青,又能維持家庭和睦,讓財富源遠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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