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相鄰關系協議是否有效

民法典規定,相鄰關系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符合意思真實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二、相鄰關系的特征

在法律上,相鄰關系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相鄰關系的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一個人不可能構成相鄰。相鄰關系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也可以發生在法人之間,或是發生在公民與法人之間。 同時,相鄰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當事人,即相鄰權的效力只對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不及于不特定的一般人。

第二,相鄰關系是因為主體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相互毗鄰而發生的。例如因為兩幢房屋相鄰便產生了通風采光的相鄰關系。在許多情況下,相鄰關系的發生都與自然環境有關。因此,相鄰關系的發生,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互毗鄰的地理位置的存在。不動產不以土地為限,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等其他構筑物,相互毗鄰不以相接為限,河流的上游和下游也可以成立相鄰關系。

第三,相鄰關系因種類不同而有著不同的內容,但原則上都是相鄰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應給予必要的方便。所謂必要的便利,是指一方如果不從相鄰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當事人在行使相鄰權時,應盡量避免和減少給對方造成損失,不得濫用其權利。

第四,相鄰關系的客體主要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所體現的利益。相鄰各方在行使權利時,既要實現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為鄰人提供便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相鄰關系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所體現的財產利益和其他利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相鄰關系協議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符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科普華君網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