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趙先生和馬小姐于2010年登記結婚,婚前,趙先生的父母出資,全款給趙先生購買了一套位于長樂路的房產,價值300萬元。2011年,妻子懷孕孩子出生,趙先生把馬小姐的名字添加到產權證上了。2015年, 夫妻之間由于家庭矛盾開始分居,面臨離婚,目前這套靜安區的房產該如何分割?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該法條對于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問題,有了一些具體的規定。在該法律的背景下,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結婚后產權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如果夫妻面臨離婚,此套房屋該如何分割呢?

律師說法

趙先生和馬小姐結婚前,該房屋上登記的只有趙先生一個人的名字,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房屋以產權證上登記的人為所有權人?!?該房產當然屬于趙先生婚前的個人財產,這個時候馬小姐并沒有份額。

根據婚姻法以及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該房屋屬于婚前趙先生的父母出資購買的,那該出資行為將完全視為,父母對趙先生個人的單獨贈與婚姻法:男方婚前買房婚后加女方名,離婚后屬夫妻共同財產嗎?,該產權歸屬趙先生一個人所有,父母的份額并沒有登記在產權上,視為放棄了主張所有權的權利。

婚后,趙先生把妻子馬小姐的名字添加到產權證上,趙先生的行為視為對妻子贈與了產權份額,并且辦理了變更登記,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妻子馬小姐由此獲得該房屋的產權份額,該房屋從婚前趙先生的個人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所有的共有房產。

如果離婚,妻子馬小姐當然有權主張分割此套房屋產權份額,并且該房屋目前的產權人僅有趙先生和馬小姐2個人,趙先生的父母是無權來主張共有產權份額的。既然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雙方分割按照什么比例?是一人一半嗎?

這個問題婚姻法和物權法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情況,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也就是說,婚姻法和物權法總體上都認為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并且推定為夫妻具有均等的份額。但是婚姻法進一步明確了,法院可以適當調整出資多一方的比例,由此來體現對出資人的隱性保護,體現一定的公正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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