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廠房租賃是否屬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民法典規定,進行租賃活動要簽訂租賃合同,而廠房是屬于房屋的一種,所以廠房租賃產生的糾紛是屬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房屋租賃糾紛處理

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

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

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

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租賃活動要簽訂租賃合同的,如果租賃廠房的,廠房是屬于房屋的一種。

所以因廠房租賃合同產生糾紛的,是屬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仲裁、訴訟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