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續有幾位咨詢人在私信問我,都是關于離婚財產分割比例的。是不是默認平分?很多人都覺得竟然是共同財產,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那么財產就是默認平分一人50%,哪怕就算是打官司,法官肯定也是按照這個原則判的。

然而事實卻不是這樣的,在我接觸的案例當中,很多律師都會為女方在雙方都無過錯時,爭取60%財產的份額,如果男方有過錯在先,則會爭取70-80%的份額。為什么?因為法院在判決時的原則是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何為共同財產

婚后添置的房子車子票子,這肯定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每個家庭的情況都有差別,所以注意只要甄別掉個人財產,剩下的就是共同財產了,有以下5種財產,特別提示,都屬于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

(1)夫妻一方購買的投資理財產品。如股票、基金、余額寶,甚至是購買的理財性保險,哪怕保險沒有到期,也是要按照離婚時的現有價值進行分配的,投資性保險也是可以分割的。

(2)養老保險。很多的朋友,每年都會自己交養老保險,每年交一筆錢,等著退休后,進行領取,其實,這一部分交養老保險的錢,也是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所以,一旦夫妻雙方離婚,那么這一部分錢也是可以分割的。如果還沒有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夫妻已經離婚了,那么就按照交了多少錢,算進共同財產里面去,按照判決的比例進行分割。

(3)一方法定繼承所得到的財產。比如,一方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來的房子、財產,如果沒有遺囑、或者遺囑上沒有明確說明只給一方的話,那么從法律角度講,就是給夫妻雙方的財產,離婚時,就可以對這些財產進行分配,如果當時繼承的時候,有說明只給一方的話,那么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進行分割。(具體可以看我8月15日的文章)

(4)住房公積金。現在有很多單位的員工,每月繳納的公積金就有好幾千,一年下來好幾萬,數十年的話,有的人的公積金可以達到幾十萬,這也是一筆不小的數字,記得在算夫妻共同財產時算進去。

(5)一方婚前財產,但是婚后進行的投資收益。比如張三婚前全款買了一個房子,婚后,把房子出租出去,那么婚后,出租產生的房租,也是可以進行分割的;再比如,張三婚前有100萬,婚后,張三的媳婦拿去炒股,賺到了200萬,那么一百萬的本金是張三的,不能分割,但是賺的100萬卻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比例進行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如何認定過錯?

法律上認定的過錯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通常包括四種情況:

(1)有配偶者再次結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且周圍群眾認為他們是夫妻;

(3)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結婚;

(4)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義與之同居,且周圍鄰居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

2、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比如已經租了房子,兩人頻次較高的在一起生活的那種。

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所以并不僅局限在身體上的暴力,還包括冷暴力,精神上的摧殘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針對女性還有這一條特別的保護

生活當中,有很多家庭主婦,他們常年都在忙著照顧小孩和老人的日常起居,全身心地投入家庭,做好另一方的后盾,但是這也帶來另一種代價,那就是完全喪失了自己的工作機會或升職加薪的機會。因此,當離婚時,全職或半全職家庭主婦是非常吃虧的,考慮到這一點,民法典1088條的出臺,就讓家庭主婦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當然,現有的判例還不多,金額也并不多,大部分法院支持補償金額在5萬元以下,其中1-3萬元的居多,當然個別案例也有存在10萬、15萬元或更高的補償金額。法院參考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點:

(1)從付出較多的一方角度論述。人民法院根據結婚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給對方提供幫助多少等因素酌情裁判。又如生活期間實際收入,考慮正常生活支出等因素予以裁判。

(2)從付出較少的一方出發角度論述。未盡子女撫養義務時間的長短、被請求經濟補償一方的經濟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客觀情況酌情予以裁判。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所以法院在裁判時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院參考的因素也各種各樣,我們只能期盼后續的法條完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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