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小稅種,計稅基礎的判斷和稅額的計算相對而言比較簡單,但是,納稅人對于實務中一些情形,如判斷自建房是否屬于房屋,是否應該繳納房產稅等,還需進行仔細的職業(yè)判斷。

一、“房中房”案例的提出

客戶的疑問:我們公司是一家機加工企業(yè),近期為了滿足生產新品的需要,購入了幾臺高精度的加工設備,設備價值1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進項稅額13萬元,款項銀行付訖。這些設備正常運行需要嚴苛的環(huán)境條件,而且對靜電的防護要求很高。為此,我公司在原有廠房里自行建造了一些塑鋼房,發(fā)生人工費用10000元,材料費用60000元,已經完工驗收,投入使用。問題一:這些塑鋼房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問題二:這些塑鋼房是否應該繳納房產稅?

二、“房中房”案例的財稅分析

客戶提出問題的核心疑問是對于這批塑鋼房的財稅性質不清楚。

這批塑鋼房從外形上看具備房屋的特點,怎么進行財務處理,需要從它的用途上進行判斷,從用途上來看,如果沒有塑鋼房的圍護,設備就無法正常運行,就有可能發(fā)生設備損害,甚或造成安全事故。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第八條:“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yè)人員服務費等。”從這條規(guī)定中,可以順理成章地得出這樣的結論:塑鋼房屋是為設備正常使用而特別建造,是設備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的必要條件,因此,塑鋼房屋的建造費用應計入設備的原值進行會計核算,會計分錄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1.購入設備、材料:

借:在建工程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

貸:銀行存款 113

2.建造塑鋼房屋:

借:在建工程 7

貸:工程物資 6

應付職工薪酬 1

3.完工驗收:

借:固定資產——機器設備 107

貸:在建工程 107

三、房產稅的計算繳納

(一)房屋的稅法定義

根據(jù)《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yè)務問題的解釋與規(guī)定》(財稅地字〔1987〕3號)規(guī)定,“房產”是以房屋形態(tài)表現(xiàn)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據(jù)此,可以判斷,這批塑鋼房雖然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但它們的目的不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或儲存物資,而是設備正常運行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因此這批塑鋼房屋,不屬于房產稅政策里規(guī)定的“房屋”。

(二)“房屋原值”的確認

《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財稅地字〔1986〕8號)規(guī)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這個規(guī)定中,確認房屋原值的前提是“按會計制度,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記載的房屋原價”,但根據(jù)上述的會計處理,塑鋼房的建造費用計入“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的原值,不屬于房產稅范疇內的房屋原值。

四、案例之外“房中房”情形的思考

案例之外,現(xiàn)實中還存在著其他的情形。在一些工業(yè)企業(yè),為了更好地為生產一線服務,同時也為了更高的管理效率,將諸多的管理部門和人員前移至車間,規(guī)劃并搭建了相應的辦公場所,其中,就有一些以塑鋼房的形式存在,有頂有面,有門窗,有圍護結構或墻面,符合固定資產意義上的房屋定義,也符合房產稅對于房屋的概念規(guī)定。一些企業(yè)因其構成材料與一般房屋有所不同、金額一般也不是很大而將之忽略,直接計入當期費用當中,進行了錯誤的處理。正確的處理應是:首先按照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的要求計入“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根據(jù)企業(yè)規(guī)定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在房產稅的處理上,按自用房產計算繳納房產稅。

在房產稅計算繳納環(huán)節(jié),納稅人怎么確定計稅基礎?一般情況下,車間內辦公用的塑鋼房,入賬成本也就是建造成本,不包含土地價格。《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yè)單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guī)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fā)土地發(fā)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jù)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這類簡易房屋原值怎么計入相應的地價,是一個需要分析的議題。

筆者認為,上述類型的塑鋼房在計算繳納房產稅時,計入原值的地價應為零。其原因在于,這類房屋建筑在車間廠房內,占用的土地面積是車間廠房的一部分,并沒有在實體上增加企業(yè)房屋的面積,只是增加了房屋的入賬成本。地價計入房屋原值的計算基礎是房屋的面積,而建在車間內的房屋面積在計算繳納房產稅時應該確認為零,從車間分離出來一部分面積分給這類房屋,沒有實際意義。

五、啟示

計算繳納特殊類型房屋的房產稅時,正確的會計處理是前提。納稅人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準確解讀和分析相關的稅法政策,這樣才能不多算、不漏算、不錯算,從而達到遵從稅法,避開稅收風險的目的。

來源:中道財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