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余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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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倒閉怎么補償員工?

這個問題問得好。

因為現實中,很多職場人,根本不知道如果公司倒閉了,員工還是有權獲得離職補償金的,然后稀里糊涂就乖乖離職走人了,白白錯失了一筆原本屬于自己的、還很有可能金額不小的一筆錢。

那么,單位倒閉到底應該如何補償員工呢?

太長不看版的答案是N,也即按照員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我們舉個例子來進一步說明:

假如一名員工,在公司倒閉時,已經在公司工作了3年零4個月,那么公司就應該支付這名員工3.5個月的工資作為離職補償金。

單位倒閉支付離職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涉及到的法律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

以上的兩個條款,共同明確了:

如果單位破產倒閉,那么員工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就終止了,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員工支付離職補償金的。

而離職補償金的金額,則在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進行了詳細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一條款的前半部分,在一開頭已經進行了解釋,并且舉了具體的例子進行說明。

要特別強調和解釋一下的,是后半部分。

計算離職補償金時的“月工資”,是要按照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算的,而且是在扣除社保公積金、個稅等之前的金額,而不是最后實際到手的金額。

這一點,在用人單位為我們計算離職補償金時,也要特別留意。#好內容我來評#

我是余姐,10多年上市公司HR,專注分享求職面試、職業發展實用干貨。關注@游刃職場有余姐,一起成長為更具選擇權的職場人。